关于印发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的通知
国科发政字〔2001〕25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科委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,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:
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,加强技术市场管理,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,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,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》,现将修订后的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技术合同认定规则
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